通知公告
拟作学籍处理的陈述通知函
发布时间:2017-11-20

NIKDEL,ALI等7位同学:

您好!

 

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)第三十条,以及《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》(沪交研〔2017〕74号)第四十三条规定第一款应予退学之第(五)项“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”,上海交通大学拟对您作退学处理。请在2017年11月30日之前与下述联系人联系,办理相关手续。如对此学籍处理建议有异议,请在下述时间和地点陈述和申辩您的相关事实、理由及依据。逾期不作任何反馈的,将视为您对此退学处理建议没有异议。

 

1.NIKDEL,ALI同学(药学院,药学专业,班号A1217091,学号0121709024):

依据《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》(沪交研〔2017〕74号)第十六条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注册超过两周的,视为应予退学情形”,该生自2013年春季学期起未注册也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

 

2.NAKADE,MANGESH同学(药学院,药学专业,班号A1217091,学号0121709025):

依据《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》(沪交研〔2017〕74号)第十六条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注册超过两周的,视为应予退学情形”,该生自2013年春季学期起未注册也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

 

3. 闻  聪同学(药学院,药学专业,班号A1317091,学号0131709002):

依据《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》(沪交研〔2017〕74号)第十六条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注册超过两周的,视为应予退学情形”,该生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未注册也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

 

4. AYUB,MUHAMMAD AJMAL同学(药学院,药学专业,班号A1317091,学号0131709028):

依据《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》(沪交研〔2017〕74号)第十六条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注册超过两周的,视为应予退学情形”,该生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未注册也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

 

5. FAROOQ,OMER同学(药学院,药学专业,班号A1317091,学号0131709029):

依据《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》(沪交研〔2017〕74号)第十六条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注册超过两周的,视为应予退学情形”,该生自2014年春季学期起未注册也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

 

6. FARAH FAIZAH同学(药学院,药学专业,班号A1417091,学号0141709027):

依据《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》(沪交研〔2017〕74号)第十六条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注册超过两周的,视为应予退学情形”,该生自2015年秋季学期起未注册也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

 

7. MUHAMAD MUSTAFA同学(药学院,药学专业,班号A1617091,学号016170990027):

依据《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》(沪交研〔2017〕74号)第十六条“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注册超过两周的,视为应予退学情形”,该生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未注册也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。

 

 

陈述和申辩时间地点为:

地点:药学院, 5号楼404会议室;

时间:2017年11月30日,14:00~15:00

 

联系人: 魏老师; 

电话:021-34206120;

邮箱:pharmacygrad@sjtu.edu.cn

办公地址:药学院5号楼405室,

 

药学院

2017年11月2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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